江苏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乡建设 明确保护、利用和创新的工作体系和机制

2023-08-05 03:03:18 来源:江南时报

近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从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科学合理利用、推动传承发展等方面提出诸多富有江苏特色的创新举措。

“小快灵”立法突出江苏特色


(相关资料图)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拥有吴越、金陵、淮扬、楚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

目前江苏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持特色风貌等方面成效显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介绍,当前,面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全省亟待配套出台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更好地推动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立法工作,省委将制定《草案》列为省委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列为2023年“小快灵”正式立法项目。《草案》共20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关注重点需求,构建了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制度安排。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是首位

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草案》明确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提出了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地上与地下、物质与非物质全覆盖、全囊括,使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多元化利用、永续性传承。

同时,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草案》明确,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

构建工作体系方面,《草案》着眼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协调机制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构建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规定省级层面要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为更好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同时规定建立年度保护传承项目会商机制。

推动利用传承坚持保护优先

《草案》强调统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推动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众生活。

坚持保护优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省市县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对具有保护价值但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明确有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在城乡建设中切实贯彻保护要求,规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统筹纳入详细规划;明确城乡建设中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要严守保护底线,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格拆除和建设管理,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同时,明确了保护对象档案管理和应急防灾的具体要求。

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规定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利用保护对象,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发展和现代生活;针对在利用过程中保护对象难以满足消防等现行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可以结合实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结构、消防安全等性能,同时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相关保护对象制定消防技术要点。

明确资金、科技等多重保障机制

《草案》从资金、科技、人才、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措施。

关于资金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统筹现有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领域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关于科技支撑,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相关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等支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完善相关技术要求;

关于人才建设,鼓励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推动完善相关职业分类制度,开展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

关于信息化建设,规定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各类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江南时报记者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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