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2022-12-23 22:32:50 来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1059-00009 号
致: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皓元医药委托,就皓元医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源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胜创新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源药物”)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担任皓元医药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承办律师已为皓元医药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了德恒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德恒 02F20211059-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以 下 简 称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德 恒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 02F20211059-00008 号《北京德恒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资产过
户法律意见》
”)。
本所承办律师现就皓元医药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皓元医药本次重
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重组方案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要
根据皓元医药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交易各方签署的
《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皓元
医药的公开披露信息,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皓元医药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上海源黎和宁波九胜持有
的药源药物 100%股权,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安戌信息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二)本次发行
皓元医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药源药
物 100%股权,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为 41,000.00 万元,其中皓元医药以发行股
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26,276.093752 万元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
的 14,723.906248 万元价款。按照皓元医药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发
行价格 107.72 元/股计算,发行数量为 2,439,296 股(不包括配套融资)。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皓元医药向控股股东安戌信息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
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
施。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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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收购药
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
项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
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了《关于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
案。
了《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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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标的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药源药物全体股东持有的药源药物 100%股权,并同意
与皓元医药签署《购买资产协议》等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三)上交所审核
会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注册
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WANG YUAN(王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注册。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皓元
医药本次重组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皓元医药具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药源药物 100%股权,WANG YUAN(王元)、上海
源盟、上海源黎和宁波九胜已将其持有的药源药物 100%股权过户至皓元医药名
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2 年 12 月 16 日,药源药物取得了新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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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75099W),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药源药物为皓元医药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名称为
“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交易总价款中全部现金对价,共计 14,723.906248 万元。
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85 号),验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止,皓元医
药已收到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宁波九胜、上海源黎缴纳的新增
股本 2,439,296.00 元,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
,皓元
医药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皓元医药本次发
行股份数量为 2,439,296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股份数量为 106,518,106 股。
(二)皓元医药后续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进行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理登记手续,并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手续。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现阶段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皓元医药披露的公告以及实施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本所承办律师
认为,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皓元医药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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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根据皓元医药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皓元医药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的情形。
六、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
中,皓元医药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
形,亦不存在皓元医药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交易双方为本次重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
约定的情形。
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
已在《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经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本次重组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履行或办理:
份发行事宜,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
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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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损益的金额;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填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本次重组相关协
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
碍。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规定,合法有效;
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皓元医药具备实施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定条件;
核准批复办理了标的资产过户事宜、验资手续及新增股份的登记事宜,皓元医
药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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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医药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
在皓元医药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本次重组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
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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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
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源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邹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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